在某项目施工中,施工单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要求使用替代材料,由于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陈某不同意替换。但施工项目经理通过送给陈某一定财物的方式使陈某最后同意
2023-02-23 08:49 梅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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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项目施工中,施工单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要求使用替代材料,由于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陈某不同意替换。但施工项目经理通过送给陈某一定财物的方式使陈某最后同意了施工单位的替换请求。那么,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应由( )承担。
- A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 B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
- C
监理单位和施工项目经理
- D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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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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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包括: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承揽人(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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