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2022-03-19 00:54 梅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承诺期满,受要约人做出承诺
C.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修改
D.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消灭即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生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因如下原因而消失:(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该知识点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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