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直单位和梅江区2020年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人员11人公告
2020-08-28 19:33 梅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梅州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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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根据《关于印发<2020届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就函〔2020〕1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4号)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梅州市市直单位和梅江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11名,市直岗位招聘工作委托一并由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招聘岗位4个共11名,具体岗位及报考条件见《梅州市市直单位和梅江区公开招聘2020年度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指2019届和2020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或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其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称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聘用:
(1)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需持城乡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或扶贫卡、或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3)办理失业登记手续1年以上(含1年)仍未就业人员;
(4)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现象;
3.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条件;
4.服从组织安排,自愿从事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愿意扎根基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相应户籍:(1)梅州市就业和人才管理中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梅州市高新区管委会人社局(工作地点:梅县区畲江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限梅州市户籍人员;(2)梅江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岗位限梅江区户籍人员。
7.每个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符合招聘条件的岗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包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在读的专升本人员,在读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2.受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4.近两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中违约且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5.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或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岗位职责
1.协助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重点群体就业联系跟踪服务工作;
2.协助开展就业、失业、创业以及企业用工、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调查工作;
3.协助开展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工作;
4.协助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岗位的收集发布,安置重点群体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推荐有就业见习意愿人员参加见习等相关工作;
5.协助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扶贫服务等;
6.协助开展创业服务、创业活动等相关工作。
四、福利待遇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工资待遇按省人社厅规定执行。市直招聘人员参照市直同等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执行;梅江区招聘人员参照梅江区同等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同上)执行。
五、报名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9月7日、8日、9日(共三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2.地点: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3号)。
(三)报名须提交资料
应聘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梅州市市直单位公开招聘2020年度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或《梅州市梅江区公开招聘2020年度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双面打印,不得涂改。报名表上需粘贴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另附1张同底大一寸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及报考岗位代码);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冠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表》(见附件5);
5.证明困难高校毕业生所需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特困人员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证明(表样见附件4)原件、或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原件;
(2)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办理失业登记手续1年以上仍未就业人员的,需提供有效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七页就业援助卡中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有标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