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201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报名须知
2019-01-10 10:42 梅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梅州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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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点设置
河源考点分别在源城区、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和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报名点。中央、省属、市局直属单位、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名点报名。
(一)网上预报名
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1月10-24日,报考人员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按要求完成网上预报名,并打印《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市参加工作的报考人员,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报考人员须对网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1月15-25日(各县区报名点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详细见附件《2019年河源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点设置一览表》)。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保健院的报考人员在所在单位报名、确认。市直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及市卫计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报考人员到市直报名点报名、确认,市直报名点现场确认地址(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楼人事科),现场确认时间为2019年1月16-22日(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二、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四)报名参加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自2019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急诊医学(中级,专业代码为392专业),执业范围为急救医学专业皆可申报。
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八)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是指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①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②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③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高〔2002〕4 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省卫生厅《关于跨省医学类中等学历认定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17号)已明确,“凡持有省外高、中等医学类教育学历的毕业生,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的鉴定证明,才能作为参加我市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职称评定的学历依据。”
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考生报名所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向报名点提交材料(请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申报表》。《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与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
2、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一致,身份证日期在考试之前失效的须提交保证书);
3、毕业证或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需注明钢印全称),以硕士、博士学位作为报考依据的,须提交相应专业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博士学位报考人员除外);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368-374专业的人员,应提交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须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方可报考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于在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的医师(临床博士研究生除外)均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暂不作要求。
7、受聘师级职务聘书。以中专学历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受聘相应专业职务满7年的聘书;
8、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2018年参加本专业考试部分科目已合格人员除外),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9、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①历史考生上一年未一次性通过考试的须提交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验印,原件核对后退回),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②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3个月以上社保清单的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方有效)或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③社会办医疗机构报考人员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日期。
④以外省学历报考的人员(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的鉴定证明或提交学信网验证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其他
1、考生必须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报名,不允许跨报名点进行报名。
2、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市卫计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由本单位的人事部门递交报名材料和缴交考试费用,凡以个人身份前来的,一律不予受理。
3、考试收费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8〕1773号)收取考试费。
4、2019年5月9日至6月2日期间,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6月2日。